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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货主反垄断抵触班轮公约

深圳船务  2008-08-20

  

亚洲付货人协会(ASC)本周一在澳门举行第5届年会,与会者在讨论航运市场自由化问题时,众代表指出中国刚生效的反柯断法中涉及国际海运条例,与中国于七十年代签定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简称:公约)部分内容有抵触,其中公约规定船公司有集体议价协定,未必符合当前的国际形势和航运市场开放的需要。与会者同意就该方面问题咨询法律专家的意见。

ASC在会议当天谈及有关海事管制改革和附加费等议题。会员对欧盟禁止船公司协议运费表示欢迎,认为是航运业自由发展的重要一步,另外,会员亦谴责中国一些船公司无理地增加附加费。不过,最引起业界关注的,仍是以中国刚于8月初实施的反柯断法与公约间接地容许船公司集体商议运费的议题最受关注。

欧盟禁船公司协议运费

新加坡籍的主席吕荣璋认为,中国执行的反柯断法应该凌驾于其它海运法律之上,包括国际海运条例。他说:“若果中国政府不打算修正海运条例,将来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亦助长船公司剥削货主。”他表示,由于中国是世界重要出口大国,而现时中国的船公司不能满足货主需求,因此必定依赖于外国的船公司承运货物,修订有关法例,会有助中国海运业健康发展。他表示,协会内部已达成共识,准备采取实际法律行动,而今次咨询法律意见是对中国司法机构的信任。会员对ASC立场有共识香港付货人协会主席何立基亦有出席会议,他在本报查询时表示,会议上的确有就该问题进行讨论,会员间都对ASC所持的立场取得共识,认为中国对船公司的规限条例并不清晰。他个人认为,在中国营运的船公司确实有滥用市场优势之嫌,不过会上未有仔细谈及如何采取实际行动。

ASC会后官方公布的声明表示,中国作为庞大进出口国,应淘汰船公司的运费协商机制,并修订国际海运条例中的运费部分。

中国作为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会员国,其运费协议受该公约所规管。根据规定,船公司是被允许就运费进行业内协定,其营运方法正与反柯断法背道而驰。

业界指出,尽管中国反柯断法禁止经营者之间协议统一价格行为,但国际海运条例的第15条中规定,符合法律和中国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不在禁止的范畴之列,使反柯断法与“国际海运条例”有衔接关系。另在第22条中,允许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定、运营协定、运价协定等,而该协定副本须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运价协定应与货主协会进行协商,并应声明对成员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公司可以采取独立行动。业界指,这间接容许船公司之间协商运费。

不过,亦有消息指,中国交通运输部近年已加强对船公会和运价协定组织的监管,并透过调查,对部分班轮公会和运费协定组织给予严厉处分。

近期远东船公会(FEFC)尽管为回应欧洲法律的变革,将于今年10月18日停止运作,美、日等国家目前仍有300余个班轮组织,其中美、日对班轮公会给予反柯断豁免,且两国目前尚未有作出调整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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